为了加强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境外交流学习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境外交流学习是指境外高校与学校(或东南大学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合作协议,以如下方式开展的活动:

1.交流生(我校单向派出交流生,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及以上)。

2.短期交流学习项目。

二、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由发展合作处与教务处共同管理,发展合作处负责项目安排、对外联络、指导学生办理手续;教务处负责发布通知、学生选拔、学分认定、成绩记载以及学籍管理等相关工作;学生所在学院参与管理,负责项目宣传、选课指导、成绩归档以及学生日常事务联络等工作。

三、到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的、经学校同意的课程,可替代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的课程。经课程替代后符合学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取得学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 到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

2.外语能力优良,并符合境外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

3.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好。

4.符合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5.身体健康,生活适应能力强。

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向学校缴清应缴的各项费用。

五、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校选拔推荐,合作院校录取”的程序确定到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人选。具体程序如下:

1.教务处发布交流学习项目通知;

2.各学院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3.学生所在学院根据项目要求,按本规定第四条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择优确定人选并在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向发展合作处递交推荐人选,经合作院校考察录取后由发展合作处公布最终录取名单

5.学生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六、学生选课基本原则

1.境外学校选课的总学分(学时)数不能少于本专业该学年(或该学期)学分(学时)数;

2.在境外学校选课时应尽量参照我校的教学计划选课,首先选择境外学校与本专业该学年(或该学期)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3.如部分课程(非专业核心课程)没有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选择,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可以选择其他非语言类、含有专业性(本专业或其他专业)的课程。

4.如有专业核心课程没有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选择,学生需返校后补修。

七、学生选课流程安排

学生出境前需根据本专业课程和境外学校开设课程以及选课原则填写选课计划表,到达境外学校后进行选课确认并正式办理选课手续。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需调整计划表选课课程,应及时告知教务处相关负责老师,由教务处审核确定之后再通知学生填写确认表。

  八、学分认定及成绩记载

1.境外学习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填写“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同时教务处根据合作院校提供的原始成绩单以及选课确认表进行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

2.打包记载:在交流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名称中设置“境外交流(国家或地区名·大学名)”替换原有课程,交流学生的成绩折算(见3)后记录在此名称后。

3.成绩折算:将境外学校提供的原始成绩单上的课程成绩按学校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计算出原始成绩单上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再换算成百分制成绩。

4.教务处负责交流生的成绩登录。

5.境外学校提供的原始成绩单和“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由教务处交学生所在学院归档。

6交流时间为一年及以上的交流生须每学期进行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工作。

如学生不按时办理学分转换手续或不按照已确认的选课进行学习而导致学分无法转换的,将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办法办理所涉及的学籍问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7.短期派出项目(如:文化项目、游学、研学等),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社会实践、实习实践等学分。

九、 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按项目要求向对方缴纳有关费用,按照《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大学生手册》中《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学校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如因校际合作而无需向对方学校交纳学费的交流学习项目,学生应全额上交学校的学费;如属于需交对方学费的交流学习项目,可免交替代学分相应的学分学费,其他学费仍应向学校交纳。

十、 其它事项

1.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习俗。

2.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与学校及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并在返校时提交境外学习总结报告。

3.学生在境外期间应购买人身(含健康)、财产保险,医疗费自理;学生应对自己赴境外学习全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4.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直至完成专业学习任务,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学习时间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或自行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如中途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事先向教务处和对方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自行提前回校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