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4-05-0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设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申请学士学位相关的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分合理;

2.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4.伪造数据,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审查;学工处负责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分;人事部负责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相关的教职工的处分;院申诉委员会负责接受作假行为当事人的申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可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抽样检测、专家评审、论文指导教师或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发现论文作假,学生所在学院应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作进一步的认定。认定为作假行为的,将认定材料及相关责任人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再次组织审查,确认无误后向全院通报。

第七条 当事人若对学院的通报内容有疑义,可以在通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院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供书面申诉材料和申诉依据。由教务处组织复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应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做出后,即向全院公布。

第九条  答辩前,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报告必须通过“PMLC大学生论文管理系统”进行查重检测。查重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文字复制比例不超过30%),且设计的图纸等成果无作假行为,方具备答辩资格。

第十条  对因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作为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取消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解除聘任处理。

第十一条  对教风、学风不正,多次出现论文作假,或论文作假行为情节恶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或解聘,直至上报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公布的有关实施细则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