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倡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培训及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升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从2011级起设立了创新创业实践必修学分,现结合具体实施情况对2011年制订的“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作为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的条件之一。
第三条 根据所获得的累计创新创业学分数,确定创新创业实践的成绩等级:优秀≥6学分、4学分≤良好<6学分、3学分为中等、2学分为及格、少于2学分为不及格,在学生毕业成绩单成绩栏中注明“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成绩等级;在学分栏中记2学分(及格或以上)或0学分(不及格)。凡创新创业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者,学校将授予“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创新创业实践优秀学生”称号。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名称、内容)取得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学分,就高记取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得分不累加。
第二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科技创新学分”、“职业技能学分”、 “其他学分”三部分组成。
“科技创新学分”指参加学科竞赛、参与科技活动、参加大学生创新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职业技能学分”指取得各类职业技能证书、或参加与专业相关的技能大赛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等、进入学校创业园的创业项目或已经注册的创业公司。
“其他学分”指有一些特殊活动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可获取的学分。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
第六条 “科技创新学分”认定
项目 | 内容 | 学分 | 备 注 | ||
学术科技竞赛 | 国际竞赛 | 一等奖 | 8 | 提供获奖证书 | |
二等奖 | 7 | ||||
二等奖以下 | 6 | ||||
参加 | 5 | ||||
国家级竞赛 | 一等奖 | 7 | |||
二等奖 | 6 | ||||
二等奖以下 | 5 | ||||
参加 | 4 | ||||
省、市级竞赛 | 一等奖 | 6 | |||
二等奖 | 5 | ||||
二等奖以下 | 4 | ||||
参加 | 2 | ||||
校级竞赛 | 各等级奖 | 2 | |||
参加 | 1 | ||||
学术论文 | 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7 | 提供正式出版物 | |
第二作者 | 5 | ||||
其他 | 2 | ||||
其他杂志 | 第一作者 | 4 | 提供正式出版物 | ||
第二作者 | 2 | ||||
其他 | 1 | ||||
绘画作品或设计作品 | 发表或实施 | 第一作者 | 4 | 提供正式出版物及相关证明 | |
第二作者 | 2 | ||||
其他 | 1 | ||||
获奖 | 第一作者 | 6 | 提供获奖证书 | ||
第二作者 | 5 | ||||
其他 | 4 | ||||
专利 | 发明(得到一项授权号) | 6 | 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项目组排名前三位成员 | ||
发明(得到一项申请号) | 3 | ||||
实用新型(得到一项授权号) | 4 | ||||
实用新型(得到一项申请号) | 2 | ||||
外观设计(得到一项授权号) | 2 | ||||
外观设计(得到一项申请号) | 1 | ||||
大学生实践 创新项目 | 国家级 | 主持 | 5 | 根据教务处公布的结题结果 | |
参加 | 4 | ||||
省级 | 主持 | 4 | |||
参加 | 3 | ||||
校级项目 | 主持 | 3 | |||
参加 | 2 | ||||
第七条“职业技能学分”认定
项目 | 获奖等级或内容 | 学分 | 备 注 | |
技能考核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4 | 提供证书 | |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 2 | 提供成绩单 | ||
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口语考试C级及以上 | 2 | 提供成绩单 | ||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 3 | 提供成绩单 | ||
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口语考试C级及以上 | 3 | 提供成绩单 | ||
TOEFL 550(PBT)或80(iBT) | 4 | 提供成绩单 | ||
雅思ILETS 6.0 | 4 | 提供成绩单 | ||
英语口译证书 | 3 | 提供成绩单 | ||
通过除英语外的其他外语等级考试 | 2 | 提供成绩单 | ||
通过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 | 3 | 提供证书 | ||
通过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 2 | 提供证书 | ||
通过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 1 | 提供证书 | ||
机动车驾驶证 | 2 | 提供证书 | ||
普通话证 | 2 | 提供证书 | ||
技能竞赛 | 参照学科竞赛进行认定 | |||
创业项目 | 已注册创业公司 | 4 | 提供营业执照 | |
进入学校创业园 | 2 | 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 ||
第八条 “其他学分”的认定
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经教务处认定,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机构为教务处。通过“实践教学综合管理平台——拓展学分” 系统进行登记、审核、统计和汇总。
第十条 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竞赛、部分技能考核项目和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由教务处统一导入数据,其他由学生本人在“实践教学综合管理平台——拓展学分”中录入数据并上传证明材料,同时将证明材料原件交辅导员,辅导员进行对照审核,系综合办主任复审,教务处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当年5月份,教务处将学生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对接同步至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根据《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