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实验室具体情况,本规定所指特种设备是指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0.5吨,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一、 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安排检验,合格后持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二、 特种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
1. 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负责人交接手续。
2. 特种设备的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遵照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三、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从业资格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四、 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及管理文件
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和管理文件。
技术档案包括:
1. 档案文件清单;
2. 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含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
3. 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4. 《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
管理文件包括:
1. 岗位责任书;
2. 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3.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5. 故障及事故记录;
6. 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五、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1. 特种设备使用中应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书”后,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2.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
3.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后,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4.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六、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不定期组织抽查,相关学院(部)每学年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学校、二级学院检查(或抽查)内容:
1.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 特种设备建帐情况;
4.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特种设备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七、 五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1. 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2. 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3. 已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
4. 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5. 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八、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资产转移
1.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然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2.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九、 事故处理
1.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同时按照“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第五条实验室起重机械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处理。
2.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列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十、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