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0-11-11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排污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和《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各种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回收及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监督与检查。教务处负责对院(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核、使用、回收处置进行监管等工作;保卫处负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危化品的管理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各学院(部)及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第二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或课题负责人)为该实验室(或课题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下属的每个房间应明确具体责任人,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岗位职责分明,分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设立专门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安全监管等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定期组织对执行情况的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和领用,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的收集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回收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或参加安全管理的规范学习和技术培训,确保师生及实验室的安全。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校内各单位不得私下违规存储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专人管理。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相应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等安全设施设备,并采取必要的保卫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误用。

第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确保所在单位或实验室有符合危险化学品存储要求的设施。用于危险化学品集中式存储管理的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治安防范要求,并明确专人管理;仓库门口应张贴危险化学品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防护、消防设施,必须安装与保卫处值班室相连的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详细的危险化学品台账,危险化学品采购登记、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相符、账账相符,相关台账定期交由保卫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对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带出实验室;严禁将食品和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严禁闲杂人等进入实验室;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品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相互监督,确保安全,并及时做好使用记录,随时接受学校和公安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处、教务处报告。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人必须是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使用须在教师的指导之下进行,如学生在使用中因违规发生事故,按《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追究相关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张贴上墙。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各单位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向保卫处、教务处上报。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或摩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八条 实验室根据具体教学科研需求提出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单,经所在学院、保卫处和教务处三方审批备案,并由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通过下列途径正常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通过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采购,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完成供货;易制毒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全权委托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

第十九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回收处理工作全权委托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各学院及实验室不得另行开辟采购和回收处理渠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收或转让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含使用完的化学品空瓶)等应分类回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应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要求做到无害化回收,必须排放的,须经过净化处理,使其有害物质浓度降到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之内。严禁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渣到入下水道,或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受污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分类存放并张贴标签,储存容器必须密封且没有破损。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其它危险废弃物一起混装回收;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因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