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审批、评议和咨询。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达到毕业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2.0;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英语水平达到学校学位英语合格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或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拘留以上处罚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不满一年及虽满一年者但无悔改表现者;或受到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者;或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次为不合格;
(三)其他不符合第三条中条件者。
第五条 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若在毕业后两年内且从入学开始八年(四年制)或九年(五年制)内(专转本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且从入学开始四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以在上述时间内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与当届学生的学位同时办理。逾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