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读年限
第一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四年制)或五年(五年制),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四年制)或九年(五年制)(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在内),且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两年;专转本学制为二年,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四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在内),且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一年。
二、课程分类
第二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方向课、集中实践(验)环节课、第二课堂。
(二)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专业方向课、通识选修课(分级教学及素质教育类)课程、个性发展课程。
三、学分计算
第三条 (一)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各课程的学分依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该门课程的教学时数确定,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方法为:一般课程(理论课、实验课)16学时为1学分;体育和形势与政策课程32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活动、军事训练、毕业设计(论文)每周为1学分。
(二)学籍审核学分指的是学生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籍以进行转入下一年级学习、退学、毕业及学位审核的学分。
四、选课
第四条 只有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才有选课资格。
第五条 学生选课原则上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选多于或少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各二级学院应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任选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的,不得选读后续课程;应避免所选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学生经核准选定修读课程后,一般不得轻易更动。个别如确需变动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退、改选。
若某课程选修人数少于3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五、课程考核与学分记载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经过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所有课程无论考核方式是考试还是考查,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确定学分绩点。学生所得学分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档案,并在相应的学籍管理中体现其作用。
第八条 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具体对应如下:
如成绩分大于95分,则学分绩点=4.8;
如成绩分小于等于95分且大于等于60分, 则学分绩点= (成绩分-48)/10;
如成绩分小于 60分,则学分绩点=0。
五级计分制绩点为:4.7、3.7、2.7、1.7、0。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保留2位小数):
学期或学年或四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学生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的学分数×学分绩点之和/规定时间内所学必修课、选修课的学分数之和
第九条 每学期(毕业设计阶段除外)期末考试课程一般为4-5门,集中安排在学期课程结束后的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安排在开课学期课程结束周完成。
第十条 分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与绩点(形势与政策课程除外)。
第十一条 素质教育类任选课为考查课程,及格及以上即取得学分,不及格则不记学分,未取得学分者可改选其他素质教育类任选课。
第十二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1/3,或抽查旷课五次,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1/3的不得参加考试(考查),或外出实习等开放性实习学生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1/3的,成绩按“0”分记载,必须通过补考或参加重修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体育教学环节、素质教育类、实验实践类课程没有补考)。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对接近转入下一级、退学以及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的学生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予以提示。
第十四条 学生如对考试成绩确有疑问,可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两周内(遇寒暑假顺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成绩查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开课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查卷,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学生。查卷过程中学生不得接触试卷,超过规定时限不予查卷。
六、缓考、旷考、补考、重修、重考
第十五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有特殊情况(指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本人或家庭突发事故)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含考查)时,必须于考试之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公者需由承办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因病需由医院提供证明材料),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交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备案,并由教务秘书将缓考学生名单报任课教师。缓考一律不单独安排考试,应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或下一年级该课程期末考试,并按卷面成绩记载课程成绩。缓考不及格者,应参加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0”分,并注明“旷考”字样。必须通过补考或参加重修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首修不及格课程,学校安排一次补考(体育教学环节、素质教育类、实验实践类课程没有补考)。补考通过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 字样。
第十八条 首修不及格未参加补考或补考未通过者,应参加重修,直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一般情况下,重修报名人数超过30人的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组织重修班;不足30人的,随开设该课程的班级重修,若课程时间冲突,可以申请办理免听(体育教学环节、实验实践类课程除外)。
及格课程可通过重修提高学分绩点(简称重考)。
重修、重考课程以最高成绩记入学生毕业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重修成绩不参与评优、评奖。
七、课程的免听
第二十条 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由本人到各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报任课老师。准予不随堂听课,在按要求完成作业及实验后,参加课程考试(含过程性考核)。凡未获准免听者,应随堂听课,否则视为旷课,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所选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提出部分免听申请;跟班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可以申请免听。申请程序参照第二十条。申请全部免听的无平时出勤成绩。
八、毕业学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
九、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