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证件包括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和购买火车票优惠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享有)。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发给学生证一件、校徽一枚、校园卡一张、符合购买火车票优惠条件的学生发给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一张。学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其他原因(休学除外)离校时,应当将学生证件全部收回注销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证应当盖“注销”章注销,校徽和销户后的校园卡可以由学生留存。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交清费用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学生事务大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享受“学生购票优惠卡”的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13周至16周以班级为单位到学生事务大厅进行充值,充值后的学生证方可继续享受学生购票优惠。
第五条 学生证件是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转借者,视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六条 学生对本人的学生证件应当妥为保管,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如遗失不报,被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学生证件如不慎丢失或毁坏,学生本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补领申请表后到学生事务大厅办理补办事宜。补办学生证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收取成本费。
第八条 丢失的学生证件重新找到后,应当将其交回学生事务大厅,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套学生证件,如有发现,按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九条 符合交通部门规定,寒暑假期间,返家探亲的学生可凭学生证享受购票优惠。学生应当如实填写家庭地址,如家庭地址有变更,应当持相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如私自涂改证件,除停止享受购买火车票优惠一年外,根据《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