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0-11-11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委员会),并按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是在校董事会、学校院长领导下,根据政府批准的权限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批、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及议事规则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校外委员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的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委员由主席提名,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聘任。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另设秘书1名,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兼任。

第六条  各分委会由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各学院教务秘书兼任分委会秘书。

第七条 分委会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分委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聘任。各分委会协助院学位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出现工作岗位变换、退休等情况,可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程序进行。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分委会在每年上半年审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讨论学位授予及相关问题。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主席(包括副主席)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数一半,决议有效。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 审定按有关文件制订的本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2. 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问题;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4. 审查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报和评估。

5. 听取分委员会年度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6. 受院长委托,对其它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位分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1. 审查本学院学生学位申请,做出授予学位建议性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2. 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 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